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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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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學期結束時,將各科 (項) 分數,轉換成五等第九分制記分,所得之結果,即為各科 (項) 之學期成績。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學期成績,應以優、甲、乙、丙、丁五等第方式紀錄。其成績轉換方式如下: 一、綜合表現及藝能學科: ┌───┬───┬───────────┐ │五等第│九分制│實得分數 │ ├───┼───┼───────────┤ │ │ 9 │九十五分以上 │ │ 優 ├───┼───────────┤ │ │ 8 │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 ├───┼───┼───────────┤ │ │ 7 │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 甲 ├───┼───────────┤ │ │ 6 │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 │ │ 5 │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 乙 ├───┼───────────┤ │ │ 4 │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 ├───┼───┼───────────┤ │ │ 3 │六十五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 丙 ├───┼───────────┤ │ │ 2 │六十分以上未滿六十五分│ ├───┼───┼───────────┤ │ 丁 │ 1 │未滿六十分 │ └───┴───┴───────────┘ 二、一般學科:下列各等第應依專業判斷及學生個別表現評定之。 ┌───┬───┬───┬───┬───┬─┐ │五等第│ 優 │ 甲 │ 乙 │ 丙 │丁│ ├───┼─┬─┼─┬─┼─┬─┼─┬─┼─┤ │九分制│ 9│ 8│ 7│ 6│ 5│ 4│ 3│ 2│ 1│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6條,國民中學學生成績的計算過程是以百分法,而學期結束時,將各科(項目)的分數轉換為五等第九分制記分,得到的結果即為各科(項目)的學期成績。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時,學期成績應以優、甲、乙、丙、丁五等第方式紀錄。下面是成績轉換方式: 一、綜合表現及藝能學科: - 優:九分制得分九十五分以上 - 甲:九分制得分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 - 乙:九分制得分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 丙:九分制得分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 丁:九分制得分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二、一般學科: - 優:九分制得分9 - 甲:九分制得分8 - 乙:九分制得分7 - 丙:九分制得分6 - 丁:九分制得分5 - 其他等第應依專業判斷及學生個別表現評定之。 以上是根據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6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

  • 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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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6 條規定:「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學期結束時,將各科 (項) 分數,轉換成五等第九分制記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