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表現之學期成績未滿六十分者,應由學生綜合表現成績審核委員會議決。
根據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8 條,學生的綜合表現學期成績若不滿六十分,應由學生綜合表現成績審核委員會討論並做出議決。這表示如果學生的綜合表現成績未能達到六十分的要求,學生綜合表現成績審核委員會必須召開會議,討論該學生的績效情況並做出決定。該決定可能包括是否給予額外的考核機會、提供補救措施或是其他相關處理方式。具體的決策內容會根據學校或機構的政策及程序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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