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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第四章 生產技術資料之提供及技術指導

§ 15–2410

15
本章所稱技術資料包括設計圖、材料清單、製造程序清單、檢驗標準清單、設計清單五項。 所稱技術指導,包括申請者派員至本中心接受訓練實習,及本中心派員至申請者現場指導。
16
申請提供全套儀器生產技術資料及技術指導,應以登記以儀器製造或其相當事業為業務者為限,申請時應提供相關設備及人力清單。
18
技術指導應收費用,比照本中心對外技術服務收費標準辦理之。
19
在合約有效及經准繼續生產銷售期間,得申請本中心停止繼續對外推廣。
20
製作完成後,應於成品或其說明書上,加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技術指導」字樣。
21
成品銷售時,應按其營業額比率,捐贈本中心,轉繳作為國家科學發展基金,其比率另以合約訂定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