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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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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設計圖說應收費用,由本中心就該型號儀器試製時所耗工料費、機具折舊費、專門技術引進費及專利讓與補償金等,予以算後,以單一總價通知照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第13條明確指出,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在提設計圖說時,應收費用包括該型號儀器試製所耗的工料費、機具折舊費、專門技術引進費以及專利讓與補償金等項目。這些費用經核算後,以單一總價通知支付。 參考資料: 《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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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第 13 條規定:「提設計圖說應收費用,由本中心就該型號儀器試製時所耗工料費、機具折舊費、專門技術引進費及專利讓與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