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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第一章 通則

§ 1–66

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為配合國家科學及工業發展之需要,積極推廣研究成果,以提高國內科技水準,特訂定本準則。
2
凡本中心研究完成之儀器及建立之專門技術或專利,經評定認具推廣價值者,除專利之讓與應依專利法之規定辦理外,悉依本準則之規定予以推廣之。
3
推廣方式分為左列三種: 一、成品之提供使用。 二、成品設計圖說之提供及解說。 三、生產技術資料之提供及技術指導。
4
本中心得在報刊上刊登推廣公告或經由大眾傳播報導推廣消息,其內容包括儀器名稱、型號、規格及其他必要事項。
5
凡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經立案登記之私立學校、公司、工廠、社團、財團,均得依本準則之規定向本中心申請推廣。
6
凡依本準則申請案件,均應經本中心審查,本中心審查申請案,必要時得查申請者之業務狀況,並得進行實地調查,申請者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