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依本準則申請案件,均應經本中心審查,本中心審查申請案,必要時得查核申請者之業務狀況,並得進行實地調查,申請者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
根據提供的資料中並未包含「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的第六條的內容,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請提供該法條的完整內容以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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