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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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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中心申請提供研製成品。 一、教育主管機關或各級學校為供教學及實驗之用者。 二、國防機構為供國防之用者。 三、為供開發新產品、改良品質、節約能源、防治污染、促進廢物利用或改良製造方法等研究發展實驗之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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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第 7 條的規定,能夠向該中心申請提供研製成品的條件如下: 一、教育主管機關或各級學校為供教學及實驗之用者。 這表示教育機構和學校可以向精密儀器發展中心申請提供研製成品,用於教育和實驗目的。 比如,某一所大學的工程學院教授想要使用一種新型的測驗儀器來進行學生的實驗教學,該教授就可以依據這個條款向精密儀器發展中心申請提供這種儀器。 二、國防機構為供國防之用者。 這表示國防機構可以向精密儀器發展中心申請提供研製成品,用於國防目的。 舉個例子,國防部想要獲取一種新型的雷達系統,來提升軍事防禦能力,國防部就可以依照這個條款向精密儀器發展中心申請提供這種系統。 三、為供開發新產品、改良品質、節約能源、防治污染、促進廢物利用或改良製造方法等研究發展實驗之用者。 這表示任何需要進行研究發展實驗的單位,若是涉及開發新產品、改良品質、節約能源、防治污染、促進廢物利用或改良製造方法等方面,都可以向精密儀器發展中心申請提供研製成品。 例如,某一家製造公司需要一種新型的測試設備來改良製造方法,他們可以根據這個條款向精密儀器發展中心申請提供這種設備。 總之,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第 7 條的規定,教育機構、學校、國防機構以及需要進行研究發展實驗的單位,都可以根據各自的需要向該中心申請提供研製成品。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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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第 7 條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中心申請提供研製成品。 一、教育主管機關或各級學校為供教學及實驗之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