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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第三章 成品設計圖說之提供及解說

§ 12–143

12
申請提供圖說所製儀器供營利者,應檢附現有相關機具設備清單。供營利者,應以其登記所營業務範圍為限,並應檢附相關設備及人員清單。
13
提設計圖說應收費用,由本中心就該型號儀器試製時所耗工料費、機具折舊費、專門技術引進費及專利讓與補償金等,予以算後,以單一總價通知照付。
14
申請案經准後,如欲本中心更改原設計圖說,應按本中心對外技術服務收費標準付費;如需本中心提供樣品,應另依本準則第二章之規定辦理,所提供之樣品並以乙套為限。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