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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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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經准後,如欲本中心更改原設計圖說,應按本中心對外技術服務收費標準付費;如需本中心提供樣品,應另依本準則第二章之規定辦理,所提供之樣品並以乙套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第14條的規定,當申請案經核准後,如果希望更改原設計圖說,必須按照該中心對外技術服務收費標準支付費用。另外,如果需要中心提供樣品,則必須依照該準則第二章的規定辦理,並且提供的樣品數量以一套為限。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本身,其中包含的具體內容應該能夠解釋上述規定的意義與適用情境。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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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第 14 條規定:「申請案經核准後,如欲本中心更改原設計圖說,應按本中心對外技術服務收費標準付費;如需本中心提供樣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