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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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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提供圖說所製儀器供營利者,應檢附現有相關機具設備清單。供營利者,應以其登記所營業務範圍為限,並應檢附相關設備及人員清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第12條中的規定,如果申請提供圖說所製儀器是供非營利者使用,應提交現有相關機具設備清單。而如果是供營利者使用,則必須依據其註冊營業範圍,並應提交相關設備和人員清單。 例如,若一個非營利的研究機構申請提供圖說所製儀器,他們需要提交一份清單,列出與該儀器相關的現有機具和設備。另一方面,如果一家營利性公司申請提供圖說所製儀器,他們需要根據他們在商業註冊上的營業範圍提交相關設備和人員清單。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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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第 12 條規定:「申請提供圖說所製儀器非供營利者,應檢附現有相關機具設備清單。供營利者,應以其登記所營業務範圍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