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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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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中心研究完成之儀器及建立之專門技術或專利,經評定認具推廣價值者,除專利之讓與應依專利法之規定辦理外,悉依本準則之規定予以推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第2條,凡中心研究完成的儀器及建立的專門技術或專利,若經評定認為具有推廣價值,除專利的讓與應遵循專利法的規定外,其餘均依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推廣。例如,如果精密儀器發展中心研製一項具有推廣價值的儀器,該儀器可能會透過合作夥伴或企業進行商業化生產和推廣。

  • 專利名詞
  • 專利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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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第 2 條規定:「凡本中心研究完成之儀器及建立之專門技術或專利,經評定認具推廣價值者,除專利之讓與應依專利法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