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得在報刊上刊登推廣公告或經由大眾傳播報導推廣消息,其內容包括儀器名稱、型號、規格及其他必要事項。
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儀器研製成果推廣準則第 4 條》,該中心可以在報刊上刊登推廣公告或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推廣消息。這些推廣內容應包括儀器的名稱、型號、規格和其他必要事項。此條款的目的是讓中心能夠有效地宣傳其研發成果,使儀器的資訊能夠公開且容易被大眾獲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