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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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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1 年 09 月 20 日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2
共 2 條
第 1 條
開啟 ›
本辦法依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條第六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開啟 ›
候補、試署檢察官於候補、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服務成績考查及再予審查相關事項,依本辦法行之。
下一章 →
第二章 辦理事務
§ 3–6
回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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