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檢察官於候補、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服務成績考查及再予審查相關事項,依本辦法行之。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2 條規定了候補、試署檢察官在候補、試署期間所要遵守的相關規定。根據這條法規,候補、試署檢察官在這期間需要進行事務處理、服務成績考查以及再予審查等相關事項,並且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來執行。 參考資料:行政院法制局全國法規資料庫 範例:根據該法規的規定,候補、試署檢察官在候補、試署期間需要按照指定程序辦理相關事務,如審查檢察案件、執行法律判決等。此外,他們的服務成績也會受到考查,例如對案件的處理效率、能力等。另外,如果有必要,候補、試署檢察官還需要接受再予審查,以確保他們的能力能夠符合檢察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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