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1條規定,此辦法是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第六項所制定的。 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候補和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需要由司法院根據本條例的授權來制定。這個條款明確授權司法院制定相關規定,用於規範候補和試署檢察官在辦理事務和進行服務成績考查時應遵守的規則。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主要依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第六項的授權來制定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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