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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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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1條規定,此辦法是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第六項所制定的。 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候補和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需要由司法院根據本條例的授權來制定。這個條款明確授權司法院制定相關規定,用於規範候補和試署檢察官在辦理事務和進行服務成績考查時應遵守的規則。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主要依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第六項的授權來制定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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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