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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十 章 賞罰與賠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 章 賞罰與賠償

監獄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者,其區隔期間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區隔期間,相關受刑人之教化、給養、衛生醫療、接見通信及其他處遇,仍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