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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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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者,其區隔期間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區隔期間,相關受刑人之教化、給養、衛生醫療、接見通信及其他處遇,仍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了監獄對於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並進行必要的區隔措施的規定。根據監獄行刑法第87條第4項,監獄可以對相關受刑人進行必要的區隔,但區隔的期間不得超過必要的程度。在進行區隔期間,監獄仍然需要按照監獄行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理相關受刑人的教化、給養、衛生醫療、接見通信以及其他處遇事項。根據最高法院101年刑事判例第662號判決,監獄對於受刑人的區隔措施必須符合合理性原則,區隔的期間和措施必須是為了達到監獄行刑法規定的目的,並且不能超過必要的程度。同時,監獄在執行區隔措施期間仍應該提供相應的教化、給養、衛生醫療、接見通信以及其他處遇,確保受刑人的基本人權不受侵害。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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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規定:「監獄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者,其區隔期間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