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7條的規定,當受刑人有視覺、聽覺或語言上的障礙時,在接見或發送信件的情況下,可以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的輔助方式進行溝通。此外,如果受刑人自身不識字或因某種原因無法書寫信件,可以徵得其他受刑人或適當人士的同意,在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按照相關規定發送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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