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提供了以下解釋: 1. 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相關資料,應包括醫療需求與照護計畫及期程。 這裡指的是監獄必須提供與受刑人醫療需求有關的資料,包括醫療需求和相關照護計畫的內容和執行時間。 2. 監獄對於無法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應即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於相當時間內,未接獲回復者,監獄應再行函催辦理。 這段條文的意思是說,當監獄無法根據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提供受刑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應立即通知所在的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進行轉介安置或其他必要處置。如果在相當時間內沒有收到回復,監獄應再次函文催促辦理。 3. 監獄應檢具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回復預定辦理前項安置之文件資料,報請檢察官辦理釋放,並通知該管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派員護送至特定安置處所完成接收;必要時,監獄得協助派員護送。 這段條文指的是,監獄應提供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回覆的有關安置事項的文件資料,並向檢察官報告安置並辦理釋放手續,同時通知該管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派人護送受刑人到指定的安置場所接收。如果必要的話,監獄可以協助派人護送受刑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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