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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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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就醫時,應據實說明症狀,並配合醫囑接受治療,不得要求醫師加註與病情無關之文字。受刑人如提出治療必須之處置或要求特定處遇,醫師應予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規定了受刑人在就醫時應該如何配合醫囑接受治療。根據該條,受刑人在就醫時需據實說明症狀,並且不能要求醫師加註與病情無關的文字。此外,如果受刑人提出非治療必須的處置要求或者特定處遇要求,醫師有權拒絕。 資料來源: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43320)

  • 受刑人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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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規定:「受刑人就醫時,應據實說明症狀,並配合醫囑接受治療,不得要求醫師加註與病情無關之文字。受刑人如提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