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就醫時,應據實說明症狀,並配合醫囑接受治療,不得要求醫師加註與病情無關之文字。受刑人如提出非治療必須之處置或要求特定處遇,醫師應予拒絕。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規定了受刑人在就醫時應該如何配合醫囑接受治療。根據該條,受刑人在就醫時需據實說明症狀,並且不能要求醫師加註與病情無關的文字。此外,如果受刑人提出非治療必須的處置要求或者特定處遇要求,醫師有權拒絕。 資料來源: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4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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