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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十三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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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附則
第 49 條
少年
被告
羈押
於
少年觀護所
或看守所時,其與少年保護性質不相違反者,適用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
第 5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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