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確保本院及所屬各行政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之電腦 (電子計算機) 設備安全,資訊機密維護及加強資訊作業管制,特訂定本準則。軍事機關及部隊之資訊作業管制及機密維護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第一章 總則
§ 1–4共 4 條
本準則所稱電腦設備,係指主機、週邊設施及相關設施;所稱資訊機密,係指使用電腦設備製作、保存與國家安全或公務機密有關之資料,及處理該資料有關之系統、程式、消息或文件。
各機關對於電腦設備及資訊機密應採取安全與維護措施,其有關主管或負責人,應於權責範圍內負監督之責。
各機關應建立資訊稽核制度,並得視需要設置稽核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稽核電腦設備之使用及資訊檔案管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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