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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第二章 設備管理與安全防護

§ 5–84

5
各機關對電腦機房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加強門禁管制及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前項機房應備置工作日誌,由管理人員逐日記載電腦開關紀錄、設備故障、異常及維護等情形,並定期陳報。
6
各機關對電腦設備,應加強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之防護。
7
各機關對於儲存各項機密資料或程式之磁碟、磁帶等媒體,應闢專室責成專人管理。
8
各機關應建立備援制度,對於需要長期保留或重要檔案之備分媒體,應使用專用防火或保險設備異地存放。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