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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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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對電腦設備,應加強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之防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6 條,各機關應加強對電腦設備的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的防護。換言之,機關必須採取措施來保護其電腦設備不受損壞或損失,例如進行定期的防水、防火、防電壓等災害檢查和預防措施。此外,若發生天然災害或其他意外災害時,機關應有適當的應急反應和恢復計劃,以確保資訊系統的可用性和安全性。這項規範主要是為了保障機關重要資訊的安全和順利運作,以防止資訊的損失或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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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6 條規定:「各機關對電腦設備,應加強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之防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