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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第四節 資訊檔案管制

§ 21–233

21
各機關應建立資訊檔案管制制度,分級管理。 資訊檔案中之資料具機密性者,應依有關規定區分其機密等級。
22
系統程式檔案之登錄與維護,由系統程式人員為之;應用程式檔案得由系統程式人員或指定專人,依照有關規定登錄與維護。
23
資訊檔案中之資料,其更新、更正或註銷,均應報經准,並將更新、更正、註銷內容、作業人員及時間等詳實紀錄。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