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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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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程式檔案之登錄與維護,由系統程式人員為之;應用程式檔案得由系統程式人員或指定專人,依照有關規定登錄與維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22 條的規定,系統程式檔案的登錄與維護工作由系統程式人員負責;而應用程式檔案則可以由系統程式人員或者指定的專人依照相關規定進行登錄和維護工作。這意味著對於系統程式檔案和應用程式檔案的管理,有相對應的人員負責並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作業。 根據資料來源《行政院檔案管理法規網站》提供的資訊,我們可以知道此條規定是屬於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的一部分。該準則主要是針對行政院內的機關所屬電腦設備的安全和資訊機密進行管理和維護。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檔案管理法規網站 (https://www.archives.gov.tw/FileUploads/9e11e93ac6090f789cd5e97cc8647d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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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22 條規定:「系統程式檔案之登錄與維護,由系統程式人員為之;應用程式檔案得由系統程式人員或指定專人,依照有關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