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應建立資訊檔案管制制度,分級管理。 資訊檔案中之資料具機密性者,應依有關規定區分其機密等級。
根據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21 條,各機關應建立資訊檔案管制制度,並進行分級管理。即依照資料的機密程度進行分級,並依相應的規定區分機密等級。這意味著機關在處理資訊檔案時,必須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並根據資料的機密性進行分類管理。 例如,對於涉及敏感個人資料的資訊檔案,應該採取更高的機密等級,並實施更嚴格的保護措施,以防止機密資訊外洩或遭到未經授權的存取。這可能包括限制存取權限、強化密碼保護、加密資料等計措施,以確保資訊的安全性和機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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