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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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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建立資訊檔案管制制度,分級管理。 資訊檔案中之資料具機密性者,應依有關規定區分其機密等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21 條,各機關應建立資訊檔案管制制度,並進行分級管理。即依照資料的機密程度進行分級,並依相應的規定區分機密等級。這意味著機關在處理資訊檔案時,必須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並根據資料的機密性進行分類管理。 例如,對於涉及敏感個人資料的資訊檔案,應該採取更高的機密等級,並實施更嚴格的保護措施,以防止機密資訊外洩或遭到未經授權的存取。這可能包括限制存取權限、強化密碼保護、加密資料等計措施,以確保資訊的安全性和機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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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21 條規定:「各機關應建立資訊檔案管制制度,分級管理。 資訊檔案中之資料具機密性者,應依有關規定區分其機密等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