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使用之程式不得擅自變更,其有變更必要時,應報經核准。
根據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20 條,核定使用之程式不得擅自變更,若有必要進行變更,必須報經核准。這意味著當行政機關的電腦程式需要進行變更時,必須事先經過核准程序,而不可以擅自變更。這保護了行政機關的資訊安全和保密性,確保任何變更都經過適當的審查和授權。根據這個規定,行政機關在進行程式變更時必須遵守相應的程序,不得擅自進行變更,以確保資訊的安全和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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