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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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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使用之程式不得擅自變更,其有變更必要時,應報經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20 條,核定使用之程式不得擅自變更,若有必要進行變更,必須報經核准。這意味著當行政機關的電腦程式需要進行變更時,必須事先經過核准程序,而不可以擅自變更。這保護了行政機關的資訊安全和保密性,確保任何變更都經過適當的審查和授權。根據這個規定,行政機關在進行程式變更時必須遵守相應的程序,不得擅自進行變更,以確保資訊的安全和穩定性。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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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20 條規定:「核定使用之程式不得擅自變更,其有變更必要時,應報經核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