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之製作,應建立審核程序,於程式設計完成時,由非原程式設計人審核之。
根據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19 條的規定,進行程式製作時應建立審核程序。當程式設計完成後,非原程式設計人應進行審核。這條規定旨在確保程式的品質和安全性。例如,在開發一個行政機關使用的電子系統時,為了避免潛在的錯誤或漏洞,將由一個獨立的專業人員對程式進行審核,以確保程式運行正確且符合相關的安全要求。這樣可以提高系統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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