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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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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之製作,應建立審程序,於程式設計完成時,由原程式設計人審核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19 條的規定,進行程式製作時應建立審核程序。當程式設計完成後,非原程式設計人應進行審核。這條規定旨在確保程式的品質和安全性。例如,在開發一個行政機關使用的電子系統時,為了避免潛在的錯誤或漏洞,將由一個獨立的專業人員對程式進行審核,以確保程式運行正確且符合相關的安全要求。這樣可以提高系統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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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19 條規定:「程式之製作,應建立審核程序,於程式設計完成時,由非原程式設計人審核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