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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第三節 程式安全管制

§ 17–204

17
各機關對於電腦之程式及其設計、測試、製作、使用、維護、備援、採購、簽約,均應嚴密管制。
18
前條管制之內容,指程式指令、工作控制語言、程式變更申請單及程式之製作標準、規範說明、測試報告、變更報告等文件。
19
程式之製作,應建立審程序,於程式設計完成時,由原程式設計人審核之。
20
核定使用之程式不得擅自變更,其有變更必要時,應報經准。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