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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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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對於電腦之程式及其設計、測試、製作、使用、維護、備援、採購、簽約,均應嚴密管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17 條」的規定,各機關在處理電腦相關事務時,包括程式設計、測試、製作、使用、維護、備援、採購和簽約等,都必須進行嚴格管制。具體來說,機關在進行這些活動時,必須遵守相關的安全和機密保護措施,以確保資訊安全和防止可能的風險。例如,機關在採購或簽約電腦設備時,需要確保供應商具有相應的安全措施和資格,以避免可能的風險和外洩。同樣地,在使用和維護電腦設備時,機關需要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和執行措施,確保使用者按照規範進行操作,並監測系統以防止潛在的安全漏洞。總之,此條規定要求各機關對電腦相關事務進行全面的管理和管控,以確保資訊的安全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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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17 條規定:「各機關對於電腦之程式及其設計、測試、製作、使用、維護、備援、採購、簽約,均應嚴密管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