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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第一節 資料輔出入管制

§ 9–124

9
各項資料輸出入作業自原始資料至建檔,及其執行人姓名、職稱均應有詳細紀錄,並由專人管理。 前項資料建檔後之異動、刪除、使用情形等,並應記錄
10
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應自行錄製建檔。但情形特殊無法自行處理者,需經准後,始得委託其他機關或資訊服務廠商處理,並應派員監督之。
11
各項資料之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通行碼之管理制度;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建檔時,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 前項識別碼、通行碼,應視需要經常更新。
12
電腦設備所輸出具機密性報表,應依有關規定區分機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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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