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應自行錄製建檔。但情形特殊無法自行處理者,需經核准後,始得委託其他機關或資訊服務廠商處理,並應派員監督之。
根據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10條,對於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應自行錄製建檔。但在情況特殊,無法自行處理的情況下,需要經過核准後,才能委託其他機關或資訊服務廠商處理,並且必須派遣員工進行監督。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行政院所屬機關處理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時的安全性。根據這項規定,機關應該自行錄製建檔,以確保這些資料不會被洩漏或損害。然而,在某些情況下,機關可能無法自行處理這些資料,因此需要得到核准後,才能委託其他機關或資訊服務廠商進行處理。此外,為了確保處理過程的安全性,機關也應派遣員工進行監督,以確保資料的安全性。 這條規定的相關範例和參考資料可能需要參考該法規的最新版本,由於問題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法規版本,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和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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