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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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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資料之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通行碼之管理制度;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建檔時,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 前項識別碼、通行碼,應視需要經常更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的第11條,對於各項資料的輸出入,必須建立識別碼和通行碼的管理制度。尤其是對於重要或具有機密性的資料建檔,必須加設資料存取控制。而且,前述的識別碼和通行碼應該根據需要定期更新。 根據相關資料,《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之解釋與實施細則》中提到,識別碼和通行碼是為了保護資訊安全而建立的重要措施。這些識別碼和通行碼可以用來識別和控制資料的存取,確保只有授權人員能夠存取相關資料。此外,根據《資訊安全管理制度作業實施指引》,應該定期更新識別碼和通行碼,以增強資料的安全性。 因此,根據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11條,各項資料的輸出入必須建立識別碼和通行碼的管理制度,重要或具機密性的資料建檔時,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並且前述的識別碼和通行碼應視需要經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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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11 條規定:「各項資料之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通行碼之管理制度;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建檔時,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