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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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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設備所輸出具機密性報表,應依有關規定區分機密等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12 條,機關在使用電腦設備輸出具有機密性的報表時,必須根據相關規定將報表分類為不同的機密等級。具體而言,報表應該以其所包含的機密資訊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來進行分級,並且對於每個等級的報表,應有對應的保護與控制措施。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電腦設備所輸出的機密報表在傳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得到適當的保護,以防止未經授權的存取和外洩。 參考資料: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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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12 條規定:「電腦設備所輸出具機密性報表,應依有關規定區分機密等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