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終端設備與其他機關主機連線作業者,應報請權責單位核准後,給予相關編號列入管制。
根據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13條,使用終端設備與其他機關主機連線作業者,在連線前應向權責單位報請核准,核准後將其編號列入管制。這意味著連接至其他機關的終端設備需要事先經過核准並編號,並收納入組織的管理範圍。然而,具體的運作方式還需要參考行政院相關文件才能給出具體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