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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第二節 連線作業管制

§ 13–164

13
使用終端設備與其他機關主機連線作業者,應報請權責單位准後,給予相關編號列入管制。
15
設置專線連線作業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加強通信硬體設備之維護,並作成紀錄。 二、定期檢視傳輸日記檔,並統計印製報表,陳報主管閱。 三、具備偵錯能力及回復措施。 四、建立通信線路備分管制。
16
利用電信機構連線者,除依前三條規定外,應依照電信法令規定辦理。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