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終端設備與其他機關主機連線作業者,應報請權責單位核准後,給予相關編號列入管制。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第二節 連線作業管制
§ 13–16共 4 條
連線作業,應於系統中限制其可運作之範圍。
設置專線連線作業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加強通信硬體設備之維護,並作成紀錄。
二、定期檢視傳輸日記檔,並統計印製報表,陳報主管核閱。
三、具備偵錯能力及回復措施。
四、建立通信線路備分管制。
利用電信機構連線者,除依前三條規定外,應依照電信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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