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專線連線作業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加強通信硬體設備之維護,並作成紀錄。 二、定期檢視傳輸日記檔,並統計印製報表,陳報主管核閱。 三、具備偵錯能力及回復措施。 四、建立通信線路備分管制。
按照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15 條的規定,當設置專線連線作業時,應該進行以下事項: 一、加強通信硬體設備的維護,並且記錄下來。 例如,定期檢查通信硬體設備的正常運作狀態,並記錄下檢查結果以供參考。 二、定期檢視傳輸日記檔,並統計並報告報表,讓主管機關進行核閱。 例如,定期檢查系統傳輸日誌,檢視傳輸紀錄是否正確,也統計相關數據並製作報表,再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三、具備偵錯功能和回復措施。 例如,設置偵錯系統,用於監控和追蹤通信連線是否出現問題,同時制定回復措施以迅速恢復正常運作。 四、建立通信線路備分管制。 例如,建立多條備份通信線路,以備在主要通信線路出現故障時能夠切換至備用線路,確保通信的連線穩定性。 以上是針對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15 條的解釋,其中的範例只是對條款可能涉及的操作做了簡單舉例,實際操作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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