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資料輸出入作業自原始資料至建檔,及其執行人姓名、職稱均應有詳細紀錄,並由專人管理。 前項資料建檔後之異動、刪除、使用情形等,並應記錄。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9 條規定了關於資料輸出入作業的要求。根據這條規定,所有項目的資料輸出入作業,從原始資料到建檔的過程,以及執行人的姓名和職稱,都必須詳細記錄下來,並由專人進行管理。此外,資料建檔後的異動、刪除和使用情況也必須被記錄下來。 參考資料: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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