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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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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資料輸出入作業自原始資料至建檔,及其執行人姓名、職稱均應有詳細紀錄,並由專人管理。 前項資料建檔後之異動、刪除、使用情形等,並應記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9 條規定了關於資料輸出入作業的要求。根據這條規定,所有項目的資料輸出入作業,從原始資料到建檔的過程,以及執行人的姓名和職稱,都必須詳細記錄下來,並由專人進行管理。此外,資料建檔後的異動、刪除和使用情況也必須被記錄下來。 參考資料: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最新版本)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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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9 條規定:「各項資料輸出入作業自原始資料至建檔,及其執行人姓名、職稱均應有詳細紀錄,並由專人管理。 前項資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