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應建立備援制度,對於需要長期保留或重要檔案之備分媒體,應使用專用防火或保險設備異地存放。
根據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8條的規定,各機關應建立備援制度,對於需要長期保留或重要檔案的備分媒體,應使用專用防火或保險設備異地存放。這意味著機關在資訊管理中應確保對於需要長期保留或重要的檔案備份,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例如在防火或保險設備下進行異地存放。具體的操作可透過建立備援制度來執行,確保檔案的保存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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