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對電腦機房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加強門禁管制及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前項機房應備置工作日誌,由管理人員逐日記載電腦開關紀錄、設備故障、異常及維護等情形,並定期陳報。
根據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5 條的規定,各機關在管理電腦機房時應指定專人負責並加強門禁管制和相關安全防護措施。此外,機房應設置工作日誌,由管理人員每天記錄電腦開關紀錄、設備故障、異常情況和維護等情形,并定期向上報職務。根據前述立法,可以舉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作為參考資料。該條規定指出,公務機關應訂定資訊管理規章,來規範或限制有關電腦或其他設施的存取、使用以及管理等。 參考資料: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修訂日期: 2022年10月1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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