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對於電腦設備及資訊機密應採取安全與維護措施,其有關主管或負責人,應於權責範圍內負監督之責。
根據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3 條,各機關在保護電腦設備及資訊機密方面,應採取相應的安全與維護措施。此準則規定了機關主管或負責人應負有監督責任,並要求他們在各自的權責範圍內監督相關的工作。然而,具體的措施和監督責任的執行細節沒有在該條款中明確規定。 以相關範例來說,相關規定如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3 條,可以被應用在一個機關的內部網絡安全。舉例來說,某個機關的院長應該負責監督資訊安全官確保相關的安全措施得到執行,例如制定強密碼政策或維護系統更新。如果在某個機關發生了資訊洩露事件,而院長沒有履行其監督責任,他就可能被認為違反了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3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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