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稱電腦設備,係指主機、週邊設施及相關設施;所稱資訊機密,係指使用電腦設備製作、保存與國家安全或公務機密有關之資料,及處理該資料有關之系統、程式、消息或文件。
根據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2條,該準則對於「電腦設備」和「資訊機密」的定義進行了明確的解釋。 首先,該準則將「電腦設備」定義為包括主機、週邊設施及相關設施。在這裡,主機指的是電腦系統中的核心單元,週邊設施則是指與主機相連接的外部硬體裝置,例如印表機、掃描器等。 其次,準則對於「資訊機密」的定義是指使用電腦設備製作、保存與國家安全或公務機密有關之資料,及處理該資料有關之系統、程式、消息或文件。換句話說,資訊機密涵蓋了通過電腦設備製作、保存或處理,與國家安全或公務機密相關的所有資料,包括相關的系統、程式、消息或文件。 此外,該準則是為了保障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的安全性和資訊機密的保護而制定的,旨在確保相關資訊的機密性和可用性。該準則的制定是為了遵守國家安全和資訊保護相關法規的要求,並確保行政院所屬機關的資訊系統和敏感資訊得到妥善的管理和保護。 來源: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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