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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事細則第 三 章 職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職責

處長綜理處務。

副處長襄助處務。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職責如下: 一、綜合本處文稿及授權案件之判。 二、業務之分配、審核與監督。 三、機密文件及法制案件之覆核事項。 四、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處長、副處長注意之事項。 五、上級交辦事項。

組長、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組、室業務,副組長襄理組務,其職責如下: 一、本組、室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擬辦之審。 二、本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執行及領導及監督。 三、有關例行或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本組、室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五、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處長、副處長注意之事項。 七、上級交辦事項。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職責如下: 一、本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擬訂之審。 二、本科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三、重要文稿之擬辦。 四、授權案件之代判。 五、本科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六、上級交辦事項。

本處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之。

各組室所屬科級單位之職掌,得因事務繁簡並經處長核定後隨時酌予調整之。

本處公文處理依事務管理規則「文書管理」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