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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石油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石油業者設置儲油設備,其設置及管理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之。
  2.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本規則所稱儲油設備包括油槽及其相關設施。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油槽:指儲存石油原油及不含液化石油氣之石油製品(以下簡稱油品)之固定槽體。 二、輕質油品:指汽油(含航空汽油)、輕油。 三、中質油品:指柴油、煤油、航空燃油。 四、重質油品:指燃料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