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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

  • 異動日期:106 年 06 月 1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1.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主任技術員之任用,悉依本規則之規定。
  2.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1. 發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依供電容量之不同,應符合下表規定: ┌────┬─────────────────────────┐│供電容量│主任技術員任用資格 ││ ├───────────┬─────────────┤│ │學歷或證照 │經歷 │├────┼───────────┼─────────────┤│十萬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一、從事供電容量在十萬瓩以││上者 │、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上之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 │科系畢業。 │ 備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 ├───────────┤二、從事供電容量在二萬瓩以││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上不及十萬瓩之發電業或││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二││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年以上。 ││ │ │三、從事供電容量在五千瓩以││ │ │ 上不及二萬瓩之發電業或││ │ │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五││ │ │ 年以上。 │├────┼───────────┼─────────────┤│二萬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一、從事供電容量在二萬瓩以││上不及十│、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上之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萬瓩者 │科系畢業。 │ 備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 ├───────────┤二、從事供電容量在五千瓩以││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上不及二萬瓩之發電業或││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二││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年以上。 ││ │ │三、從事供電容量在五百瓩以││ │ │ 上不及五千瓩之發電業或││ │ │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五││ │ │ 年以上。 │├────┼───────────┼─────────────┤│五千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上。 ││上不及二│、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萬瓩者 │科系畢業。 │ ││ ├───────────┤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 ├───────────┼─────────────┤│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五年以上。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 │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 ││ │檢定合格,或甲種電匠考│ ││ │驗及格。 │ ││ ├───────────┤ ││ │普通考試、丙等特考或四│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類│ ││ │科及格。 │ │├────┼───────────┼─────────────┤│五百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上。 ││上不及五│、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千瓩者 │科系畢業。 │ ││ ├───────────┤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 ├───────────┼─────────────┤│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二年以上。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 │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 ││ │檢定合格,或甲種電匠考│ ││ │驗及格。 │ ││ ├───────────┤ ││ │普通考試、丙等特考或四│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類│ ││ │科及格。 │ ││ ├───────────┼─────────────┤│ │初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十年以上。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 │相關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 ││ │檢定合格,或乙種電匠考│ ││ │驗及格。 │ │├────┼───────────┼─────────────┤│不及五百│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上。 ││瓩者 │、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 │科系畢業。 │ ││ ├───────────┤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 ├───────────┼─────────────┤│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 │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 ││ │檢定合格,或甲種電匠考│ ││ │驗及格。 │ ││ ├───────────┤ ││ │普通考試、丙等特考或四│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類│ ││ │科及格。 │ ││ ├───────────┼─────────────┤│ │初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五年以上。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 │相關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 ││ │檢定合格,或乙種電匠考│ ││ │驗及格。 │ │└────┴───────────┴─────────────┘
  2. 風力發電業者或太陽光電發電業者之主任技術員任用資格,除依前項規定外,其學歷條件另增列土木工程科系畢業。

輸配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土木、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科系畢業,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二、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任用主任技術員,應造具名冊,載明下列各款所定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備案: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到職日期。 二、學歷或證照:學校名稱、所修學科及畢業年月(附畢業證書影本、考試及格證書或證照影本)。 三、經歷:服務單位名稱、所任職務及服務年限(附服務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件)。 四、照片:兩寸正面半身照片一張。

凡設有自用發電設備者,其專任主任技術員之資格,準用本規則第三條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