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輸配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科系畢業,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二、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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