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九 節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之安培容量應符合表三六八規定。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之個別導線應為可撓性絞線,其截面積應為一‧○平方毫米以上。但為廠製用電器具之附插頭可撓軟線者,不在此限。
-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永久性分路配線。 二、穿過牆壁、建築物結構體之天花板、懸吊式天花板或地板。 三、穿過門、窗或其他類似開口。 四、附裝於建築物表面。但符合第四百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隱藏於牆壁、地板、建築物結構體天花板或位於懸吊式天花板上方。 六、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 附插頭可撓軟線應由插座出線口引接電源。
-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穿過蓋板、線盒或類似封閉箱體之開口時,應裝設護套保護導線,以免導線損傷。
-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裝設於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場所者,得穿在長度不超過十五米之地面上管槽內,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插座、可撓軟線連接器或附接插頭之構造,應採用使其不致誤接不同電壓、電流額定之裝置。
插座出線口應裝設於分路,並符合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及下列規定: 一、插座裝設於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分路應採用接地型,且僅能裝設於符合其額定電壓及額定電流之電路。但符合第四十九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插座及可撓軟線連接器配有設備接地導線之接點者,其接點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三、插座及可撓軟線連接接頭之接地接點,應連接至其電源電路之設備接地導線分路配線應有設備接地導線連接至插座或可撓軟線連接接頭之設備接地接點。
插座以獨立設備接地導線直接連接至內線系統接地之接地端子板,以降低電氣雜訊干擾者,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插座應有橘色三角標識,標明於插座面板。 二、插座裝設於非金屬線盒應採用非金屬面板。採用金屬面板者,該面板應為有效接地,且不得與插座之個別設備接地導線搭接。
插座裝設於濕氣場所及潮濕場所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百五十伏特以下之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非閉鎖型插座: (一)裝設於濕氣場所應以附可掀式蓋板、封閉箱體或其他可防止濕氣滲入之保護。 (二)裝設於潮濕場所應以水密性蓋板或耐候性封閉箱體保護。 二、插座不得裝設於浴缸或淋浴間之空間內部或其上方位置。 三、地板插座應能容許地板清潔設備之操作而不致損害插座。 四、插座裝設於嵌入建築物完成面,且位於濕氣場所或潮濕場所者,其封閉箱體應具耐候性,採用耐候性面板及組件組成,提供面板與完成面間之水密性連接。
供移動式用電器具引接電源之插座額定電壓為二百五十伏特以下者,額定電流不得小於十五安培。
-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中間不得有接續或分接。
-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連接於用電器具或其配件時,接頭或終端處不得承受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