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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77 條

  1. 1.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中間不得有接續或分接。
  2. 2.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連接於用電器具或其配件時,接頭或終端處不得承受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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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77 條,我很抱歉,我無法提供這條規定的具體內容或相關範例,因為在提供的內容中並未包含這一條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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