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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77 條
- 1.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中間不得有接續或分接。
- 2.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連接於用電器具或其配件時,接頭或終端處不得承受張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77 條,我很抱歉,我無法提供這條規定的具體內容或相關範例,因為在提供的內容中並未包含這一條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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