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插座出線口應裝設於分路,並符合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及下列規定: 一、插座裝設於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分路應採用接地型,且僅能裝設於符合其額定電壓及額定電流之電路。但符合第四十九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插座及可撓軟線連接器配有設備接地導線之接點者,其接點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三、插座及可撓軟線連接接頭之接地接點,應連接至其電源電路之設備接地導線分路配線應有設備接地導線連接至插座或可撓軟線連接接頭之設備接地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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